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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消費借貸( 借款 )契約係屬要物契約,即須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其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惟訴訟上常見借用人為脫免債務,每每偽稱貸與人未交付金錢或代替物,實務見解認此種情形,應先由貸與人先舉證證明已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貸與人一旦無法證明,即受不利判決。故貸與人為避免嗣後難予舉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借貸時最好訂立書面契約(借據),分別載明借用人、貸與人名稱、借款金額、借
  款期限,由雙方當事人簽章,貸與人交付借用物後,亦請借用人於借據上自書「金
  錢(代替物)○○元點收無誤」字樣,由借用人簽名註記時間。
二、以現金交付時一定要要求借用人簽立收據,若有需要,交付時應有立場公正之第三
  人在場見證。
三、貸與人最好採用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金錢,且一定要載明借用人姓名或轉入借
  用人帳戶。
四、借用人開立票據作為擔保時,亦請借用人於票據上記載票據之用途、借款金額、借
  款期限、借款收訖等內容。



參考文獻:
1張傳章、巫昆忠、林忠機 貸款 保證組合之研究
2魏華星 微型貸款 改變社會助脫貧
3債務管理、理債網

 

資料來源:聯晟法網 

http://www.money-168.com/ponet/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58&Category=11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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