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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 借款 利息,其借款利息支出因土地的性質不同,於稅務處理上有所差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某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兼營冷凍冷藏及營建業務,其購入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借款利息,未依前揭規定轉列遞延費用,乃計算該部分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為2,289萬元,自利息費用中減除,轉列遞延費用,予以補稅。
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參考文獻:
1郭姿伶 2000 中國農民銀行不動產抵押 貸款 分析
2利息資本化之探討-兼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之爭議
3程博平、沈大白 台灣企業提前還款率初探
資料來源:王寶華 ROLA 專業用心,全方位服務 !!! 會計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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