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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 借款 利息,需符合以下要件始准列報扣除:
一、每年每戶【不得超過30萬元】。
二、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三、房屋須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六、取具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 貸款 利息單據。
七、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當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摘自: 流當品 交流站)
參考文獻:
1林亭妙、洪甄鎂 房屋信用貸款之違約因素探討
2吳思翰 常見實務問題分析及管理策進作為
3江靜怡 2005 住宅抵押貸款部分提前清償對違約之影響
資料來源:節稅部落-免費稅務諮詢
http://www.money-168.com/ponet/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5&Category=11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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